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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简易征收

09-30 简易征收 我要评论

简易征收

留言时间:2019-09-23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一般纳税人,既生产以沥青和石料为主要原材料的沥青砼,也可以生产以水泥和石料为主要原材料的水泥稳定碎石,后一个产品能按简易征收,开具3%的税率吗?简易征收需要在税务局备案吗?开具3%也可以是专票吗?本公司营业范围有:预拌混泥土、水泥混泥土构建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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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9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简易征收可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备案。简易征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的原则为据实开具,实际发生该业务即可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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