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陕西  >  陕西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可在销售额中扣除

陕西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可在销售额中扣除

房地产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取得了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收据,是否可以按

留言时间:2019-10-17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取得了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收据,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16年140号文件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在计算销项税额中从销售额中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3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企业缴纳的市政配套设施费不属于“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不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