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2014年42号文)中,其他代理人包含境外货运代理单位吗?
留言时间:2019-10-29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2014年42号文)中,其他代理人包含境外货运代理单位吗?境外单位为境内单位提供货代服务享受该项政策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04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是指非居民企业以自有或者租赁的船舶、飞机、舱位,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等进出中国境内口岸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装卸、仓储等附属业务。非居民企业以程租、期租、湿租的方式出租船舶、飞机取得收入的经营活动属于国际运输业务。
如其他代理人提供的业务符合国际运输业务则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享受优惠政策。该文件对“其他代理人”未作出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