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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残疾人和他的家庭个税优惠问题

残疾人和他的家庭个税优惠问题

留言时间:2021-03-03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我是一名残疾人,请问陕西省西安市针对残疾人个人所得税收具体优惠额度是多少?残疾人家庭成员没有收入,还有优惠吗?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08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公告》(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为了保障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群体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现将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群体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对经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依法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在3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应纳个人所得税在3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500元。

   对以上享受政策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日常预扣预缴(代扣代缴)时,按50%减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按照年度减免定额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上述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对经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依法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在2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应纳个人所得税在2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2500元。

   纳税人按季(月)预缴时,累计应预缴个人所得税在2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累计应预缴个人所得税在2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2500元。纳税人应于次年3月31日前按照年度减免定额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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