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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某区某所专管员要求2018年所申报的残保金必须按月申报,本人市于2018年12月份一次申报的,要求近日必须到大厅去修改申报,请问是否合规


办件标题 参保基金申报

内容 某区某所专管员要求2018年所申报的残保金必须按月申报,本人市于2018年12月份一次申报的,要求近日必须到大厅去修改申报,请问是否合规。

附件 无附件

办件分类 其他事项

办件编号 LDXX20210200195 提交时间 2021-02-24 14:33:13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答复内容

您好:

来信收悉,对您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6〕85号)、《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解释的通告》(陕财办综﹝2017﹞2号)有关规定,残保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在每月税收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保障金;各市区财政会同当地税务、残联等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财政拨款单位,按季度、半年或全年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通过电话沟通,得知您所在单位为企业,残保金应按月申报缴纳。特别是自2020年1月起,系统设置了2倍社平工资上限,如果残保金认定为按月申报缴纳,实际中却在年底一次性申报全年信息的话,有可能会导致全年少缴残保金。

感谢您的理解、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09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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