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关于我公司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的咨询
内容 尊敬的陕西省税务局:您好!我是陕煤集团下属国有大型煤炭开采企业的财务人员。我公司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800万吨/年。我公司2019年之前按照西部大开发“旧目录”所列的“120万吨/年及以上高产高效煤矿、高效选煤厂建设”,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新目录”发布后,取消了我公司享受优惠的相关条目。根据国能发煤炭〔2020〕63号、发改能源〔2020〕283号的要求,国家能源局、安监局审核确定包括我公司在内的71家煤矿作为国家首批智能化示范煤矿。对于我公司能否按照“新目录”所列的“煤炭智能化开采技术及煤矿机器人研究应用”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现请求局长同志考虑我公司实际情况,能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出具意见。帮助我公司尽早合理、合法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为国家做出更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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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LDXX20210300200 提交时间 2021-03-13 22:00:3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答复内容
您好:
来信收悉,根据您来信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按照以上文件规定,你公司提交的红柳林矿业等四个矿业公司可根据相关资料,自行判断主营业务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有关项目,若认为主营业务符合《目录》鼓励类相关项目,可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相关税收优惠资料留存备查。
二是关于提请有关部门出具意见问题,我局将尽快组织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对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执行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事项进行讨论研究,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前明确政策执行口径,提高政策执行确定性。
再次感谢对税务机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19 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