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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契税热点疑难问题培训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契税热点疑难问题培训

主办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主讲人: 吴江

培训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唐延路9号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四层会议室)

可报名人数: 30

培训时间: 2021-07-23 09:30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契税热点疑难问题培训课件

1、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我省关于契税的具体纳税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3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3、如何理解新契税优惠政策(财税〔2016〕23号)执行时间?

答:《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优惠税率。

4、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是否征收契税?为什么?

答:应征收契税。土地被征用后,征地单位用所建房产产权以补偿征地款的方式转移给被征单位或者个人。这种房地产转移方式,实质上是被征地单位或个人以征地款购买房产的行为,应依法缴纳契税。

5、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按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支出。

因此,市政建设配套费属于契税计税依据的范围,应征收契税。

6、买卖装修的房屋,契税计税价格如何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规定:“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7、如何判定购买的房屋属于住房还是非住房?

答:住宅的判定标准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列明用途为“住宅用地”且其土地使用年限符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关于“住宅用地”使用年限规定的或房地产买受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上,列明的实际用途为“住宅”的。

8、在不动产交易大厅办理离婚析产不动产转移时是否收取印花税及其他相关税费?

答:根据国税【1999】391号,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于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暂免印花税,离婚析产不动产转移时不需要交纳其他相关税费,纳税人可以直接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权属登记窗口办理转移手续。

9、缴纳契税时为什么需要携带以家庭为单位的身份证、户口本?

答:享受契税优惠是以“家庭”为单位。根据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为未成年子女)。

10、用拆迁补偿款购置房屋是否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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