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西部大开发政策适用
留言时间:2021-06-25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问题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第一类鼓励类-煤炭-2.矿井灾害(瓦斯、煤尘、矿井水、火、围岩、地温、冲击地压等)防治。这个项目主体指的是煤矿企业自身,在采煤过程中用于上述自身灾害防治?还是为煤炭企业提供防治灾害的服务商?
问题二:《西部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陕西-鼓励类-32.300万吨/年及以上安全高效煤矿建设于生产,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我公司法人主体下现有4个矿井,经评定安全高效煤矿也是按单井进行,单井年产值不能超过300万吨,4口井加在一起年产值超过300万吨,请问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时用单口井产值进行计算还是4口井加在一起计算产值?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29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问题中咨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西部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如您对该文件有疑义,建议咨询相关部门。
同时如您想确认企业是否能享受某优惠政策,请向我们提供企业具体信息、经营状况,想享受的税收优惠名称项目等信息,我们会根据税收政策文件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进行答复。
例如:咨询是否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等条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