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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不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损益,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需不需要调整?调整时应填在什么地方

季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留言时间:2021-07-09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不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损益,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需不需要调整?调整时应填在什么地方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14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同时,季度申报时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因此,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在核算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投资性房地产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汇算清缴时可以通过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进行纳税调整,季度申报时不需要调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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