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无偿拆借资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1-07-15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关联方无偿拆借资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20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因此,如企业符合上述免征增值税条件,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不符合的,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