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0号文适用咨询
留言时间:2022-11-16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您好,老师!我司属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销售的产品中,自产品属于简易计税,代理的产品属于一般计税,收入主要来源简易计税的自产品。我公司为扩大规模租入厂房用于生产简易计税的自产品,请问,租入厂房的进项税,是否适用于2017年90号文规定进行进项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11-18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因此,一般纳税人租入不动产,如果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不得抵扣;如果既用于简易计税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则可以进项抵扣。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陕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