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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2017年90号文适用咨询

11-26 2017年90号文 我要评论

2017年90号文适用咨询

留言时间:2022-11-16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您好,老师!我司属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销售的产品中,自产品属于简易计税,代理的产品属于一般计税,收入主要来源简易计税的自产品。我公司为扩大规模租入厂房用于生产简易计税的自产品,请问,租入厂房的进项税,是否适用于2017年90号文规定进行进项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11-18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因此,一般纳税人租入不动产,如果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不得抵扣;如果既用于简易计税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则可以进项抵扣。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陕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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