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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建筑业红字发票是否需要备注项目名称和住址?

12-24 建筑业红字发票 我要评论

建筑业红字发票是否需要备注项目名称和住址?

留言时间:2022-12-19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建筑业红字发票是否需要备注项目名称和住址?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12-20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第三章第一节第一条的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陕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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