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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对于其他行业企业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是否适用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

12-10 自来水简易计税 我要评论

对于其他行业企业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是否适用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

留言时间:2022-12-02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发2016年第54号公告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纳税人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请问对于其他行业企业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是否适用此公告?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12-06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不属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不适用上述文件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陕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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