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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法人贷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抵扣

09-29 我要评论

陕西省税务局:法人贷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抵扣

提问时间:2019-12-18

回复时间:2019-12-20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您好!我们公司法人以其个人名义借了一笔贷款,然后将该笔贷款转入公司账户用于公司经营,每期的利息需要从公司账户转入法人个人账户,贷款银行会从法人个人账户扣款;银行的利息回单上会体现法人的姓名,与公司名称无关。请问利息公司可以税前抵扣吗?

答: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 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如您符合上述规定,则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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