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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采矿权与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一并转让或分立的增值税问题

10-15 四川 增值税 我要评论

采矿权与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一并转让或分立,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2-10-11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采矿权与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一并转让或分立,是否不征增值税?2011年13号公告只提出了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2,只表述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无形资产与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一并转让或分,是否应按相同原理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10-13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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