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四川  >  四川省税务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返还

四川省税务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返还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返还

留言时间:2019-06-12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请问:自2019年度起申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返还,是否也按照70万元的这个限额执行?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12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根据财行〔2019〕11号第三条规定,“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和限额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四、手续费管理

 (一)预算管理。

 1.“三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并以此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3.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