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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原股东将对应比例借款转为资本公积涉及债务重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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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原股东将对应比例借款转为资本公积涉及债务重组问题

日期:2019-11-15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问:老师,您好。

我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其中,股东甲公司投资350万元,占股0.7;股东乙公司投资150万元,占股0.3。因项目推进,我公司两个月前向股东甲公司借款700万元,向股东乙公司借款300万元(借款比例也是按照股权占比借入)。现公司账上有点盈利。现双方股东拟将该1000万转为我公司资本公积,甲乙股东所占比例不变。问,该情况是否属于债务重组,是否涉及折价、溢价情况,是否涉及捐赠,及是否涉及所得税问题?另,如果该1000万转为资本公积后,我公司注册资本金为多少,向关联企业的借款利息所得税前可扣除借款利息对应本金为多少?注册资本金是否为1500万,向关联企业甲乙公司重新借款3000万对应的利息所得税税前是否允许扣除。借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同类金融机构借款利率。

感谢!

答: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2号 第八十五条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

  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第八十六条 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第八十七条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第八十八条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以上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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