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扣缴义务人
留言时间:2021-02-25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合伙企业在被投资企业取得分红的个税扣缴义务人是合伙企业还是被投资企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26
答复内容
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3.国税函〔2001〕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