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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赠予房产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缴纳和退税问题

赠予房产个税缴纳问题

留言时间:2022-10-01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按照原税法规定,受赠人就赠予的房产出售,需要按照如下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收入-原赠予房屋实际取得该房购置成本-相关合理费用)*20%,根据文件财政部2022第30号文件,如果满足相关条件出售和新购可以获得出售房产个人所得税退税补贴,请问这里的个人所得税退税是否包括赠予房产出售按政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10-09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0号)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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