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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内部退养个人所得税

12-10 内部退养个人所得税 我要评论

内部退养

留言时间:2022-11-28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这个很明确,有当月二字),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问题:是按60000计,还是5000计?因为没有当月二字.),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12-02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公式中的"费用扣除标准"按6万计算。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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