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近期热点问答
日期:2021.1.13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一、政策类
1.问: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那么扣缴单位应该做什么?
答:公告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一般情况,扣缴义务人应从2021年2月1日起,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1年1月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建议扣缴义务人在2021年2月进行2021年1月税款所属期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时,再进行名单的确认,避免提前操作出现错误。
2.问:我是四川省一家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之前规定的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那么2021年是否可以继续享受该政策?
答:根据近期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宏观经济政策要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自2021年1月1日起,延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3.问:在2021年,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超过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需要代开发票的,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自2021年1月1日起,恢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超过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需要代开发票的,统一按照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2%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申报类
1.问:2020年,某单位给职工发放了全年一次性奖金,单位(扣缴义务人)和职工(自然人纳税人)可以怎么做?
答:单位在2020年度某月发放了一笔全年一次性奖金:
(1)若单位在次月申报期内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进行预扣预缴申报,则职工可在次年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选择将该笔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可选择单独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若自然人纳税人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及其他综合所得收入合计不足6万元,建议自然人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
(2)若单位在次月申报期内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作为“正常工资薪金所得”申报,则职工次年进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无法进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的选择。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申报时只能选择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
温馨提示:2020年12月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申报期限延至2021年1月20日,请扣缴单位依法及时办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扣缴申报。
三、专项附加扣除类
1.问:我进行了2021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确认后,发现其中一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误,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后,点击【办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修改和作废】,选择年份为“2021”,即可查询出已确认的2021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点击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可进行修改或作废操作(注:使用该功能前需要将APP升级到新版本1.5.6,点击个人中心—关于,可查看当前软件版本)。
2.问:我在2020年度填写了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在进行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确认时,系统自动将赡养老人的信息带入待确认界面,但是2021年度我已不符合赡养老人的条件,应该怎么处理?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赡养老人扣除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若纳税人在2020年度与被赡养人的赡养义务终止,请在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一键确认时,在展示的待确认扣除信息中,选择该条赡养老人信息,左滑进行删除即可。若纳税人在一键确认时忘记删除,赡养老人信息已带入到2021年的,则可通过【我要查询】-【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年份选择“2021”,查询带出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点击进入“赡养老人”信息,点击左下方“作废”按钮,进行作废即可。
3.问:在2020年度,纳税人小张与两位哥哥共同赡养母亲,但2020年年底时,大哥年满60岁退休,不再申报个人所得税,小张在进行2021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确认时,想将共同赡养人的大哥的信息删除,应该怎么操作?
答:登录个税APP后,点击首页的“开始确认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啦”,扣除年度选择2021,点击【一键带入】进入待确认扣除信息,点击“赡养老人”,点击【修改】-【修改分摊方式】进入修改分摊比例界面,然后点击“添加共同赡养人”,进入选择共同赡养人界面,再点击右上角“管理”按钮,选中大哥的信息点击“删除”,即可完成共同赡养人删除操作,确认无误后再进行一键确认即可。
温馨提示:
(1)该操作只修改了2021年度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会影响纳税人享受2020年度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2)若纳税人已修改并确认了2021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请不要再进行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一键带入操作,避免已确认过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被覆盖,影响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准确性。
(3)若小张的两位哥哥都在2020年年底退休,不再申报个人所得税,小张将两位哥哥的共同赡养人信息删除后,小张2021年仍应按照非独生子女的身份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4.问:纳税人老张的孩子小张,于2018年9月至2020年6月就读某高中,2020年9月至2024年6月就读某大学。小张在2020年度采集了两条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分别是:2018年9月至2020年6月的高中阶段子女教育,和2020年9月至2024年6月的高等教育子女教育。老张在进行2021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确认时,该两条信息都被带入,应怎么处理?
答:小张的高中阶段教育结束时间为2020年6月,因此老张在进行2021年度专项附加确认时,系统会提示该条信息已失效(注意:待确认界面存在已失效的信息时,必须要先进行处理,否则无法一键带入)。解决办法为:左滑该条失效的信息进行删除,确认无误后点击右上角“一键确认”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