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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增值税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四川省税务局:增值税问题

日期:2019-11-12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4号文件第六条: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我理解的是我们单位(小规模、季报)一个季度累计的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其中有代开的专票以及自开的普票,三个问题:

第一:我们代开预交的增值税是不是可以申请退税呢?

第二:假如我们能够申请退专票代开预交的增值税,那么受票方收到我们的已退税的专票还能抵扣吗?

第三:如果一个季度销售额30万内,全部自开专票,那么纳税申报时申报表如何填写?税款因为是自动的

答: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六、预缴增值税政策的适用问题

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考虑到免税标准由3万元提高至10万元,纳税人的政策受益面和受益程度均有大幅提高,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经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以上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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