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开具增值税发票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甲乙双方签订广告合作协议。甲方提供广告设备和广告投放软件、提供设备安装培训和软件使用培训;乙方负责租赁广告投放的场地、安装广告设备。甲乙双方平分创造出的广告位资源,如果一方要占用另一方的资源,那么就要额外给钱。针对上述提出的乙方提供投放场地和甲方提供设备,需要相互开具发票吗
办件编号 NSZX20210100488 咨询时间 2021-01-20 20:39:36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1月21日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21 0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