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自建固定资产的认定
留言时间:2022-09-30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2022年28号公告及操作指南中提到“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时间在第四季度的可以享受28号公告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司有一条在建生产线将于第四季度验收转固,整个产线包含外购的设备(设备已于二季度到货),这些设备单独无法使用,必须整条产线安装改造验收后才能使用,那么整条产线是否属于”自建固定资产“,竣工决算后产线上的设备能否享受28号公告的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10-09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