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单位增值税预交
留言时间:2023-01-18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您好!我是小规模单位,依甲方要求开具了3%的专用发票,请问就此笔发票,按2023年出的小规模预征政策,我们是按3%全额在项目地预交,还是在项目地只用预交1%,剩下的2%回来在主管所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成都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3-01-18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