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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税务局:关于减免设施农业用地耕地占用税的建议!对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第67号建议的答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对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第67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 2020-09-15 10: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

于佑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设施农业用地耕地占用税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发挥减税政策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是税务部门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全市税务部门始终坚持把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落地落细,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针对建议中反映的设施农业用地耕地占用税相关情况及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组织法制科、财产和行为税科等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讨论解决办法。

    一、开征耕地占用税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是人均耕地少、农业后备资源严重不足的国家。资料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耕地面积只有约20.24亿亩,与2015年相比,耕地净减少115万亩,建设用地净增加751万亩,人均耕地面积仅有1.52亩,不到世界人均耕地面积的一半。因此,必须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不突破。开征耕地占用税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关于设施农业用地耕地占用税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

    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

    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

    畜禽养殖设施;

    木材集材道、运材道;

    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须的食宿和管理设施;

    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几点说明

    (一)征税范围。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耕地和农用地。设施农业(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如畜禽养殖设施占用耕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缴纳等地占用税,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等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因此,您提出的关于设施农业占用耕地减免耕地占用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及其《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设施农业占用耕地应按规定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部分是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的。

    (二)大安区人均耕地面积及适用税额。目前,我市大安区人均耕地面积为0.79亩,四川省人大确定的我市大安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30元/平方米。

    大安区适用税额的确定是由区财政局、税务局、国土资源局联合发文,结合当地耕地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相关规定提出建议,再由自贡市市级部门汇总,市人大财经委征求部分人大代表意见后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再由省政府报省人大常委会表决,最后由省人大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备案后施行。

    (三)返税问题。税收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税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并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税收减免。如需返税,建议由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制定出台相关政策。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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