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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对矿山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10-15 四川 土地使用税 我要评论

对矿山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2-10-11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从事黑色金属矿产资源洗选的生产单位(用于生产的矿产资源属外购),拥有尾矿库一座。按照应急管理部对尾矿库的管理要求,公司纳入非煤矿山企业管理范畴(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请问我公司尾矿库占地是否属于矿山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范畴?

附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zip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10-14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22号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对矿山企业(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除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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