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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关于限售股转让纳税地点的问题

09-29 限售股转让纳税地点 我要评论

关于限售股转让纳税地点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07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财税[2010]70号 第二款第五条“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在征收管理环节适用“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后,应在次月七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自行申报纳税。请问这里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只被投资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还是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7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2.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清算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届满后税务机关不再办理。

   纳税人办理清算时,按照当月取得的全部转让所得,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见附件2),并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附送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缴纳税款凭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应包括:限售股每笔成交日期、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成交金额、佣金、印花税、过户费、其他费等信息。

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的,代理人在申报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并附送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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