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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开利息发票

个体工商户开利息发票

留言时间:2020-01-30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个体工商户临时短期(合同为6个月)借款给一施工企,需要每月向该企业收取利息并向对方开具发票。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自主开具"金融服务"-利息收入 的发票?是否需要到税务备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03

答复内容

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纳税人应当根据实际增值税应税行为如实开具发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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