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砂石打碎加工
日期:2019-11-12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问:个体户购时砂石打碎加工后再销售,能享受简易计税适用3%的征收率吗
答: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项规定: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以上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