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关于服务名称及征收率问题的咨询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我公司2013年向物流园管委会提供老项目建筑服务,营业税、增值税方面适用简易计税差额征税。协议约定竣工验收合格日为管委会回购日,回购款项按一定比例分三年支付且约定各年需按一定标准支付延期支付回购款所产生的利息。请问贵局,我公司向管委会开具该部分延期付款利息发票时,服务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延期付款利息(或利息)”,征收率选择3%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应该如何填写服务项目名称及征收率(税率)?相关的税收政策文号和具体要求条款依据是什么?谢谢!
办件编号 NSZX20221101238 咨询时间 2022-11-17 10:32:01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2年11月17日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11-17 1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