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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补缴社保、公积金、企业年金涉个税事宜

12-19 个税 我要评论

办件标题 关于补缴社保、公积金、企业年金涉个税事宜

内容 局长您好,因客观原因部分工资后置补发,导致需补缴往年社保、公积金、企业年金。请问:

1.补发的工资是需计入当期个税应纳所得额,那补缴社保、公积金、年金能否在当期扣除?

2.若不能扣除,原因是否为扣除比例超过税法规定的当期扣除比例上限?

3.能否更正往期个税申报,以合理均摊至往期扣除补缴社保、公积金、年金?

4.若上述都不合规,请问四川税务现行规定是什么,既能合理纳税(补发工资当期预缴),也能让每个人实在享受到税收政策(对应补缴的社保、公积金、年金怎么扣除)?

希望能清晰详尽的回复,感谢您的时间和耐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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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分类 其他事项

办件编号 LM20221101235 提交时间 2022-11-24 09:42:43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答复内容

王山月同志:

来信收悉,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责成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补缴的社保、公积金、年金只要没有超过上限就可以在当期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的扣除”,不能通过更正往期个税申报来解决您所提到的问题。

3.该项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统一执行。

此件办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2年12月5日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12-05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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