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赞助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日期:2019-11-13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电梯销售公司)支付给当地武术协会5000元,用于当月表演赞助支出,该协会只开具了一个收据给我们,收据上写明了我们支付费用,协会提供广告宣传,比如:在表演场地制作横幅、海报宣传等,请问这5000元,我公司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六)赞助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以上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