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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担保损失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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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担保损失税前扣除

日期:2019-11-13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问:A公司为B公司的参股公司(A公司占B公司股份的40%),B公司由于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2000万元,A公司向银行为B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B公司由于经营不善破产,银行贷款不能偿还。银行向A公司要求承担担保责任,A公司与银行达成协议,承担了1200万元担保责任。对于担保所造成的损失,A公司可以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以上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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