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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固定资产处置和不动产销售税务问题

固定资产处置和不动产销售税务问题

留言时间:2019-06-11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公司处置固定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时,税务局要求我们增加经营范围。请问象这种偶尔超经营范围的销售必须要去增加经营范围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12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由于无法取得电话联系,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四川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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