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四川  >  四川省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撤销稽查局处理决定书后,退税款是否包括利息

四川省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撤销稽查局处理决定书后,退税款是否包括利息

12-03 行政复议决定撤销 我要评论

行政复议决定撤销稽查局处理决定书后,退税款是否包括利息

留言时间:2022-11-24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绵阳市税务局11月8日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撤销了绵阳市稽查局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我公司按照稽查局决定书在6月17日已缴纳了税款6000万,滞纳金5500万。目前征收局已经将税款和滞纳金全额退回,但没有补偿上述税款滞纳金所产生的利息。根据征管法52条和国家赔偿法39条的规定,我们只能通过国家赔偿的申请来主张吗?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11-28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2年11月25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