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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农民工工资个人所得税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农民工工资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1-14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以下几个问题:(1)工地农民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按照什么类别来缴纳?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2)农民工工资平时发放的少,年终发放得多,有没有优惠政策?(3)如果农民工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年终发放得多,可以按照年终奖计算个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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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1-15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2)没有专门针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的优惠政策。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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