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是否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在计算房开项目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留言时间:2021-08-13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房开企业在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按万分之五缴纳的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规定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后,是否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在计算房开项目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8-17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九、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