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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天猫交税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天猫交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1-31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个人支付宝转到企业支付宝可以直接转进去,是算借款吗?但是是直接转到企业支付宝的,又没发票,应该怎么弄?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2-03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二十五条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如果您实际发生相关业务,需要对方开具发票给您。您可以和对方企业联系,并要求对方开具相关的发票给您。若对方不给您开具,或者有其他情况发生不给您相关业务发票,您可以联系对方企业所在地的12366进行反映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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