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耐尔达鞋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税稽罚[2020]9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温州市龙湾耐尔达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石金国
执法部门: 【温州】温州市税务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0-01-2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违法事实:
1.你公司在2016年2月68号记账凭证管理费用-福利费中列支股东个人购物的百货4192.80元,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未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2.你公司在2016年3月68号记账凭证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列支股东个人使用的健身费用8000元,已按规定调增40%即3200元,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800元、未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3.你公司在2016年9月81号记账凭证管理费用列支油卡充值10000元;11月47号记账凭证管理费用-车辆使用费中列支油卡充值6000元,以上16000元系取得不合规发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你公司在2017年8月111号记账凭证管理费用-车辆使用费列支油卡充值8000元,系取得不合规发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你公司在2017年10月75号记账凭证管理费用-社保费列支个人承担的社保费3438.97元,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你公司2018年5月20号记账凭证管理费用-车辆使用费列支股东个人车辆维修费用2677.59元,并抵扣进项税额428.41元,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已及进项转出、未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7.你公司在2018年11月销售刀模废料3000元、12月销售楦头废料15750元,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决定:
对你单位偷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090.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529.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