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中梁府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税三稽罚[2020]5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平阳县中梁府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陆军
执法部门: 【温州】温州市税务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0-01-1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8年3-10月份因百悦广场未成立而为其代付费用1703889.56元计入成本费用,同时将不属于你单位的发票进行入账,金额为178200元,均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3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