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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税务局:温州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09-29 我要评论

温州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税三稽罚[2020]4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温州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黄启科

执法部门: 【温州】温州市税务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0-01-1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违法事实:

你公司成立于2017年07月11日,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定代表人是黄启科,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金田工业园区综合楼第8幢5单元701室(苍南县龙港金田工业园工贸有限公司厂房),注册资本:2000.00万元,1.经检查,未发现你有取得台州继柒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详情:发票代码3300171320,发票号码00235451-00235452,开票日期2017年10月17日,货物名称为120KW平地机(柳工),金额合计190291.26元,税额合计5708.74元,价税总计196000.00元。上述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2.经检查,发现你公司有取得绍兴振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详情: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52251026-52251027,开票日期2018年12月8日,货物名称为*生活服务*培训费,金额合计106796.12元,税额合计3203.88元,价税总计110000.00元,上述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2018年由于你公司员工业务培训需要,2018年11月15日,与高级工程师宗灵丽签订《企业内部培训协议书》,2018年11月23日,你公司通过朱朝华银行账户向宗灵丽银行账户转账支付55000.00元,2018年12月7日向宗灵丽银行账户转账支付55000.00元,合计110000.00元。宗灵丽个人无法提供培训费发票,宗灵丽通过支付开票金额2%的手续费取得上述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综合上述检查情况,你公司由于员工业务培训需要,聘请培训讲师个人提供培训服务,支付了劳务费,培训讲师提供的培训费发票是通过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明知开票方与劳务提供方不相符而收受发票并入账。你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从第三方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达到偷税目的,同时你公司在支付劳务报酬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之规定

处罚决定:

对上述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5340.72元处以50%的罚款计2670.36元, 对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2400.00元处以50%罚款计11200.00元,合计罚款13870.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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