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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资产损失填表问题

09-29 资产损失填表问题 我要评论

资产损失

留言时间:2020-03-10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小额贷款公司(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小贷公司)的贷款收不回来,经法院执行后仍无法收回,载定中止执行,小贷公司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表时,该损失是填入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还是填入其他资产损失?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11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因是贷款收不回,应属于贷款类债权。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 )规定:“五、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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