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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中非普通住宅的界定

09-29 非普通住宅 我要评论

土地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3-09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请问: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候,关于非普通住宅的界定:如果房屋和储藏室在同一本房产证上,且房屋+储藏室的面积合计超过144平方米,但房屋面积没有超过144平方米(房产证上也分别注明了总面积和储藏室、住宅面积),住宅面积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这样,此住宅是算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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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11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规定:一、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下同)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杭州市区普通住房标准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二、全省其他市、县(市、区)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其中单套建筑面积和实际成交价格可在不超过上述标准20%的比例内上浮。具体上浮比例由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于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同时报省建设厅、财政厅、税务局备案。

建议具体跟当地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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