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留抵退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09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财税2018年 80号文“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问题:举例1月留抵退税200万增值税,2月预缴增值税500万,预缴时应缴纳的附加税应为500万12还是(500-200)12?预缴税金阶段是否适用财税2018年80号文?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10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