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划入企业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09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 问题:实务中A公司的股东B企业借给A公司1000万,现双方协议约定B公司放弃债权,将1000万作为资本公积且会计上相同处理,请问A公司是否需要就1000万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11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具体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