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期间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3-30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想咨询一个纳税问题。我公司为化工企业,受响水321爆炸事故影响,2019年4月-2019年12月为停工安全整改阶段,期间对固定资产进行安全改造,机器设备未投入使用,固定资产仍旧正常计提折旧,请问该部分折旧是否能够所得税税前扣除?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31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综上,企业暂时停产期间的机器设备不属于以上情况,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遵从企业会计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