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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股权激励税前扣除

09-29 股权激励税前扣除 我要评论

股权激励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4-02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们是同一集团内的两家公司,员工在一家公司宣告发放股权激励,纳税调增了。后来员工转移到集团内另一家公司,是应该在原公司进行纳税调减,然后在新公司进行纳税调增,还是直接不用操作,等行权之后在新公司纳税调减就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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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03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

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公司应根据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授予激励对象的实际情况作出企业所得税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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