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费亏损是否可结转下期抵扣
留言时间:2020-04-17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经营物业管理服务,每月存在向承租方收取的水费收入,同时也存在向水务局支付的水费支出,每月水费支出的金额比水费收入的金额大,形成一个水费亏损;每月申报增值税时,我们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当期应缴的增值税额,同时根据《A0645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填写说明,我公司形成每月形成的水费亏损是否可以在第6列期末余额中列示,留抵下期抵减?如何可以留抵下期抵减,是否可以跨年留抵?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20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A0645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第2列“期初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本列各行次等于上期《附列资料(三)》第6列对应行次。本列第4行“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期初余额”年初首期填报时应填“0”。
第4列“本期应扣除金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的金额。本列各行次=第2列对应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
第5列“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本列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且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
第6列“期末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本列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第5列对应各行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