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租使用未确权房产,同时出租该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17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没有签署租赁合同,也没有缴纳租金,该房产也尚未办理房产证,但我司使用该建筑,并将该建筑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09】128号文规定无租使用,应由使用人从值计征,但按照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应从租计征 ,
因此想请问我司就这栋建筑物的使用和出租情况应从值计征还是从租计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20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